令原告代理律師劉金梅困惑的是,這個處理場的選址在山凹處,並處在水源上游。
劉金梅:這個處置場選擇的地點在水源上游,污染物和廢棄物直接會影響到村民的飲用水。另外因為村民是用工廠旁邊的溪流來直接灌溉的,這些污水會直接流到村民灌溉的農田裡面。另外一個選址問題就在於整個的地勢結構,它那個地方整個是山凹,案件裡面300多名原告是環繞著整個這個企業。也就是說排放出來的廢氣,會吹到居民居住的地方。
據了解,該處置場最初由原福建省環保局以及其直屬單位管理,2006年以後被賣給私人經營,由於地處偏僻且失去了有效的監管,該企業多次違法排污。
2010年的10月,閩侯縣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福建閩侯青圃嶺394人訴福建省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大氣、水污染案”。
據了解,福建省危險廢物綜合處置場排放的污染物中包括二惡英,而二惡英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列為人類一級致癌物,它具有生殖毒性和遺傳毒性。司法定性鑒定報告顯示,本案中二惡英類污染物超標數千倍。法院判決能否補償污染帶來的傷害?
據介紹,污染是否存在,損失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認定因果關係是本案的主要焦點。2012年9月24日,原告代理律師劉金梅等拿到了閩侯縣法院委托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二惡英類污染物超標數千倍:
劉金梅:在這個案件裡面,鑒定應該說是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一個是認定了污染本身,另外就是在財產損失方面給出了一個比較準確的數額,幫助法院認定了這個案件當中最關鍵的兩個問題,就是是污染的存在和損失的問題。
近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二審判決書,認定被告污染事實存在,判定其賠償村民各類農作物損失、人身傷害等共計近600萬元。
立案難、鑒定難、時間長,是環保案件面臨的共性難題。劉金梅律師認為,對於原告人數較多的環保案件,一些地方採取不受理不立案的做法令受害者投訴無門。本案中,閩侯縣法院受理案件並一審到底的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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