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陳某某跟妻子說:“只要娃娃過得好就行,要不然跟你跟我都不好過。”在陳某某的極力游說下,鄭某某似乎覺得這樣的觀點也有道理。於是抱上女兒,跟著陳某某再一次踏上了北上的列車。
“我在火車上不想賣了,就和陳某某說要不我們多要點,說要5萬塊錢,對方嫌貴就不會買了。”一路上,鄭某某甚至有過不賣孩子,不離婚,兩口子繼續帶著孩子到青島打工的念頭,但陳某某始終不同意。“要不你自己帶走,反正我以後不會管。”
到了鄭州火車站,陳某某以3.9萬將女兒賣掉。
一審被判拐賣兒童罪
整個庭審過程中,陳某某和鄭某某兩人多次正面回應,他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陳某某有機會發言的時候,總是辯稱自己不是賣孩子,而是送養。
陳某某說,自己之所以收下對方的3.9萬元,一來想為妻子治病,二來想告倒與自己有矛盾的姐夫,三來想和妻子做一些小生意。
公訴人認為,陳某某所說的這三個賣女兒的理由均不成立,反倒他們一賣了孩子就在鄭州買衣服、買零食,回到曲靖以後同樣是逛街買東西,隨後甚至買了摩托車。公訴人認為,應該以拐賣兒童罪追究陳某某和鄭某某的刑事責任。
法庭經過和議以後,當庭認定陳某某和鄭某某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鑒於鄭某某在本案中共同犯罪中處於從犯地位,且主觀惡性不大,又具有認罪悔罪表現,需要照看年幼的孩子。石林法院一審對鄭某某適用緩刑,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000元。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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