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沒有引渡條約,所以美國從中國追逃也主要是通過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黃風介紹,“我們也向美國遣返一些罪犯,這些罪犯都是由公安機關作為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者來遣返的。”
異地追訴是引渡的另一種替代手段,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中國銀行開平支行特大貪污案逃犯的追逃過程中,異地追訴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勸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說服外逃人員自願回國投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星無期徒刑。胡星受賄金額高達4000多萬,案發後外逃,卻沒有被判處死刑,這主要是因為,法庭認定胡星具有自首情節並有悔罪表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胡星的自首情節,是因為其在外逃過程中接受了我國辦案人員的勸返。胡星案發後潛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雲南省公安機關專案組趕赴新加坡開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廳與胡進行了面對面的交談,說服其回國投案。最終胡星接受了專案組人員的勸說,自願回國接受審判。
黃風說,引渡、遣返、異地追訴等形式,其處理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也面臨限制。相比之下,勸返則更加高效,也將主動權握在了我們自己的手裡。
在黃風看來,“勸返”有一舉三得的效果。對於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來說,勸返成功就意味著追逃目的已經實現;對於逃犯躲藏地國家來說,外國逃犯自願回國接受審判,既有利於節省為開展國際合作或者國內法律程序而需花費的資源,又有利於本國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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