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30日電/55歲的張女士花280萬元為兒子在朝陽區買了套婚房,還沒入住,張女士一家就發現該套房曾失火燒死過人。隨後張女士將原房主訴至朝陽法院,並將房屋中介鏈家地產列為第三人。
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原告張女士獲得購房款及裝修費、稅費等共計290餘萬元。
法院審理賣方構成欺詐
庭審中,賣房人崔女士及其代理律師辯稱原房主不是自殺也非他殺,而是意外身故,房子不是凶宅。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俗文化經過歷史的長期積澱並延續,形成了普通大眾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評判,進而影響公民的行為判斷。
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影響到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是該情形因影響到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諱、恐懼、焦慮等,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與當事人在締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違背了買受人對於房屋實際價值的期待,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買賣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故對於原告要求撤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第三人提供的中介服務是否存在瑕疵另需確定,故在本案中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另案主張。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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