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來源是否合法?
辯護人:去年2月24日到3月7日之間,辦案機關對做了什麼,卷宗材料中找不到任何證據。因此,不能排除證據是非法獲取的可能性。辦案人員根據朱元友的虛假供述,找到各個企業一一 “核實”,歸根到底這些證言都是朱元友供述的派生,是子虛烏有的。
公訴人:對於證據是否合法,庭前會議已駁回了辯護人和被告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同時,朱元友有多次穩定的供述,可以表明相關證據都是合法、有效的,確實充分且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朱元友構成受賄罪。
行賄錢財的來源為何沒有證據?
辯護人:說85家企業行賄,其中有很多送的是購物卡。那麼,這些卡從哪裡來、錢是不是要從企業財務出?為何沒有這些企業的財務憑證或者銀行憑證?沒有這些證據,怎麼能夠證明這起企業給朱元友送了錢財?如果僅憑口供,又怎麼能證明朱元友為企業謀取利益。
公訴人:錢財的來源,涉及的是行賄人的案件。本案追究的是朱元友涉嫌受賄的刑事責任,行賄人的行賄責任並不是本案關注的。而且,行賄錢款來源並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同時,在行賄案件中,受賄人只要有受賄承諾,行賄人有送錢行為,至於事發幫助行賄人謀取利益,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來源:《》安徽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