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大連市環保志願者協會就此次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與生態資源損失,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對中石油索賠6.45億元。這是國內首次圍繞此事故提起的海洋生態損失公益訴訟。
該協會依據的是今年剛實施的新《環保法》,即滿足相關條件的社會組織(含環保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大連市環保志願者協會滿足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不過,6月18日,該協會收到了大連海事法院的裁定書,不予立案受理。
法院認為,該協會是一家環保組織,並非是行政主管部門,不具有作為提起海洋污染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依據的是,2000年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一位全國律協環境資源法委員會專家對《財經》記者分析,無論是按“舊法服從於新法”的原則,還是從法理上,作為一般法的《環保法》,均優先於作為特別法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此外,《海洋環境保護法》出台時,環保組織的力量還很弱,但目前司法環境大形勢變化了,對海洋污染生態訴訟,除了行政主管部門可代表國家提起訴訟以外,也應鼓勵環保組織參與。
楊洪仁對此未作回應,僅強調“不予立案受理是經會議研究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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