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創設了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確規定,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而對於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辦法》在其對應罰則中也明確: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辦法》原本是考慮以非強制性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指引》形式出台,並於今年2月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在聽取多方意見、幾經論證後,為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強化經營者的責任,最終決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台。
此次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0月11日。
(來源:法制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