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當年被免不能算被報復
在協商無果後,徐權一紙訴狀將該銀行珠海分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恢復其總經理待遇並按總經理級補發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拖欠的勞動報酬共計755456.06元,並賠償欠繳、停繳企業年金損失52590.8元;同時要求按總經理待遇安排工作。
香洲區法院一審判決不支持其再享總經理待遇,認為當年的“雙向選擇”是全行範圍內進行的一項職務聘免,並非僅針對徐權一人,徐權支行行長職務被免,法院不認同是打擊報復。但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銀行將徐權的工作崗位調整至監察保衛部,而沒有與徐權協商,其做法與法律不符,徐權有權拒絕。因此,法院判決該行應與徐權協商確定重新安排,並根據徐權的資歷、能力恰當安排其工作。
因不滿一審判決,徐權繼續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將於近期開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