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2日電/無論是未研究、未核准還是未評估,這些都是無視已有的決策程序,導致本不該發生的人為疏失,在此過程中,一些央企高管,可能已涉嫌濫用權力和玩忽職守。
據新京報報道,審計署前日發佈了11家央企2012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揭示了這些央企存在的種種亂象。其中,最引公眾關注的,莫過於一些央企濫發福利的問題,包括超繳住房公積金、違規實施職工年金、設立“小金庫”、工資外發補貼等等。
不過,濫發福利固然吸引人眼球,但被查出金額不過數億,而這些央企被查出的投資虧損,總額過百億。這其實更值得關注,因為虧損的錢同樣需要全民買單。
企業投資虧這麼多,該如何承擔責任,對此,相關方面尚無說法。不過,從以往慣例看,國企投資虧損,大多對責任人員黨紀行政處分居多,至多則是開除,職業限制等,鮮有追究刑責的。
平心而論,如果只是因為企業決策者無心之失,如能力有限、判斷失誤等,或是無法抗拒的因素,對決策者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倒也說得過去。可現在的問題是,許多巨虧似乎是惡意違規所致,對此,怎能只是一筆處分就可了結?
審計署披露的審計結果提到,2007年8月至11月,某央企在未經董事會批准、未按規定對民營企業聯合體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下,與其他公司共同組建合資公司,該央企投入了77.83億元,結果虧了72.21億元。此外,也是這家央企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未經集團董事會研究、未報發改委核准,就與國外企業合作開發3個境外礦山,結果虧損30.93億元。
還有,某央企海外虧損1.38億美元,其所屬企業未經發改委批准,擅自上調投資計劃,境外新能源投資項目因設計缺陷,被迫停工、破產清算。
某央企在未經集體研究決策和未評估海外分公司損益、債權債務情況下,支付海外分公司承包人補償費用。
不難看到,無論是未研究、未核准還是未評估,這些都是無視已有的決策程序,導致本不該發生的人為疏失,在此過程中,一些央企高管,可能已涉嫌濫用權力和玩忽職守。而按兩高去年發佈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國企對外投資屢屢虧損,相關方面一直不斷完善國企重大經營決策管理程序,不過,再周密完善的決策程序,如果決策者不嚴格遵守,那無疑形同一紙空文。既然已制定了相關決策程序,那這樣的程序就該有其剛性,誰違反,誰就該付出代價。
長期以來,一些國企投資巨虧不斷,除國企本身的機制缺陷外,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權責不對等。投資出現巨虧,高管可全身而退,由國家來買單,如此低廉的違法代價,怎能警示後來者?所以,要改變一些國企決策的隨意,建議檢察機關查處並公佈一批因違規決策,導致企業虧損的案例,而這樣的查處,不妨就從已曝光的巨虧央企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