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壓死泰迪狗保險公司也要賠
2013年12月7日,朱某某為自己的小車投保了交強險。其中,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間,朱某某駕車從新餘市某某公司院內出來到了院外路上時,因沒有注意將張某飼養的一條泰迪犬壓死。事故發生後,朱某某報警報險,新餘市交警部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為交通事故,由朱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經民警組織調解,由朱某某一次性賠償張某損失費3000元。後朱某某多次找投保公司協商理賠未果,故向法院起訴。
6月23日,渝水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張某所飼養的泰迪犬約5個月大小,市場價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因交通事故而提起訴訟,保險公司應不承擔訴訟費。由於新餘市某財產保險公司沒有按照標準理賠,所以此案訴訟費應由該公司承擔。故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朱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1600元。
(來源:《信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