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說,他對張女士是有感情的,是基於對其好感和孩子的因素才結婚的,“她當著我的幾位證人的面說喜歡我,並表示如果我能賣房幫她,她願意馬上結婚到美國為我生孩子,並把其名下房產給我,還可以把我的兒子帶出國。我之後便同意與她結婚。”劉先生不同意離婚,並要求張女士將百環房產過戶到他名下,他同意給她185萬元。
法院判決准許雙方離婚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准許張女士與劉先生離婚。判決後,劉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劉先生上訴的主要理由為他與張女士感情深厚,因此不同意離婚。對此,三中院審理認為,如果張女士和劉先生是正常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必有正常情感溝通維繫,但劉先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與張女士存有感情。
根據庭審情況,劉先生稱他因購買房屋與張女士相識,這種說法與張女士稱為買賣房屋避稅“假結婚”的主張相互印證,結合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書》具體內容,再有他們結婚後,張女士即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的種種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後亦未建立真正合情的夫妻關係。最終,法院駁回劉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