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背叛國家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分裂國家罪的量刑
據《刑法》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