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釋,假如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參保,但勞動者因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證參保而無法獲得有關工傷待遇的,應認定勞動者對該結果存在過錯責任,如勞動者由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有關工傷待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假如用人單位一直未為勞動者參保,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即使勞動者存在借用他人或使用假身份證的情況,也應認定用人單位負有過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全部工傷待遇。
法官提醒:勞動者找到工作後須向用人單位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查清勞動者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勞動技能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來源:《羊城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