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規定,對於使用其他揚聲設備和樂器產生干擾他人的過大音量的,將由公安機關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於在規定時間外使用揚聲設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但有網友表示罰款太輕,“公園內可跳廣場舞,但要控制分貝,音量不能過大,我對廣州市公園條例持贊同態度,但感覺罰款輕了點。”廣州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副主任委員易鬆厚對此回應,罰款只是告誡提示的手段,不宜太重。
網友質疑:“只知道堵,誰來疏?”
制定條例給公園“降噪”,也有網友提出質疑,“這也不許,那也不許,群眾娛樂活動如何開展?”“只知道堵,誰來疏?”健身娛樂活動吵到他人是政府的失職,因為沒有給需要運動的人提供一個公共場所。
對此,人大代表林永亮表示,《草案修改稿》規定公園按照功能進行分區,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功能區,游人應在相應功能區域開展活動,“公園分區有動有靜,動靜結合互不干擾,以適應不同人群需求,做到疏堵結合。”
現場走訪
公園管理員:我們也不好干預
昨日上午11時左右,艶陽高照,廣州曉港公園內聚集不少大媽在跳舞。在旁邊休息的陳女士說,她經常到公園裡閑逛,偶爾會跳跳舞,“公園就是娛樂消遣的地方,沒有這些活動,時間真不知道怎麼打發。”據了解,每天上午約8時公園內就有大媽開跳廣場舞,一直持續到中午12時,人群才漸漸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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