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隨著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可能發現羅菲和張曙光共同受賄的故意不是很明顯,或者證據不是很充分,根據所掌握的事實證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起訴羅菲。
掩飾、隱瞞犯罪實際是過去所稱的“窩贓罪”,即明知是別人犯罪所得贓物,仍予以窩藏、轉移、變賣、或者收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屬於事後的幫助犯,不是共同犯罪。這種行為也妨礙了司法活動,所以也要予以打擊。
“但如果是事先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比如本案中,張曙光受了賄,羅菲本身參與其中,由於贓款是二人共同受賄的結果,那麼即便羅菲事後將贓款隱瞞,也不另外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需定受賄罪。”肖中華說,法院判羅菲受賄罪,即能夠證明她和張曙光有共同受賄的行為和故意,屬共同犯罪。
肖中華分析,定受賄罪說明在收錢的時候羅菲就知道張曙光受賄,或者是羅菲受賄,張曙光知道。“可以肯定,對於受賄行為,他們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受賄罪如果是單獨犯罪,是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如果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和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說,作為共犯的人不要求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羅菲就是以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張曙光構成共同犯罪。”
健全權力監督機制預防情婦受賄
對於情婦收受賄賂,肖中華表示,情婦受賄也是通過官員出賣權力,因此,要完善國家工作人員責權利的機制,監督其依法行使權力。
健全權力監督機制是預防情婦受賄的根源。而官員情婦也要意識到,不論自己身份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利用官員職務之便收取了賄賂,都是犯罪。
肖中華建議,應該著手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官員的財產收入應該要陽光化、要公開。國家長期倡導這項制度但是沒有完善。
官員財產申報不光是自己本人,還包括子女和配偶。中央近期財產申報制度會越來越嚴格,如果有隱瞞或者弄虛作假,會採取一些措施。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