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收到六盤水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王元松才知道,指證自己殺人的竟是工人陳正華和陳躍華。他們的證詞均稱,“看到王元松殺了那個青年一刀”。
但陳正華、陳躍華回村後卻找到王元松的家人,稱遭警方刑訊逼供,不得不指證王元松殺人。兩人日前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都表示,當晚他們回到案發現場,即被辦案民警帶走審訊,不得不作偽證。
陳躍華說:“這個事真的很對不起王元松,但當時我也沒辦法。”另一個工人蔡祖貴告訴南都記者,自己當時也遭到毆打,但沒按民警的意思指證,被關了40多天才釋放。
2005年4月,此案一審開庭。據了解,六盤水市檢察院對王元松殺死左青的指控,只有證人的證詞,“凶器”殺豬刀也未找到。法庭上,工人肖友元、王權兩人曾出庭為王元松作證,辯護律師也對“只有證詞的指控”提出質疑。六盤水中院最終認定王元松有罪,一審判決書顯示,“根據證人陳正華、陳躍華的證實,能確認被告人王元松殺左青,且這二人的證言又和現場勘查、屍檢情況相互印證”,王元松故意殺人罪成立,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書於2005年4月16日下發。而在此前3天,轟動全國的佘祥林案重審,其被宣判無罪,並引發一股全國性的“冤案大討論”。在此背景下,王元松上訴,其辯護律師在申訴狀中呼籲:“依法撤銷原審錯誤判決,改判申訴人無罪,以免申訴人成為第二個佘祥林”。
貴州高院受理上訴後,“經過閱卷,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2005年6月,貴州省高院就此案下發裁定書,稱“法醫學屍檢報告證實,死者左青右胸部有一處單刃銳器創口,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該記載與證人林英、陳正華、陳躍華證實看見上訴人王元松持殺豬刀刺殺被害人左青胸部一刀,將左殺倒的作案手段吻合”。最終,貴州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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