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
勞動者若違規 用人單位應舉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科技公司雖然出示了微博截屏作為證據,但並未舉證證明公司微博管理及發布的相關制度,亦未舉證證明魯某系該公司微博管理人員以及污蔑其公司的微博是魯某所發。
所以法院對科技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
因科技公司解除與魯某的勞動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應根據魯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官提示,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但是,用人單位有義務向法院舉證證明公司的相關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勞動者的工作職責範圍,且勞動者確實存在違規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未能舉證予以證明,則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即屬於違法,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