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0日電/公共政策的制定,難免會遇到眾口難調的現實困難。日前,有研究機構提出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的方案和建議,就引起輿論的廣泛爭議。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要求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但時至今日,仍有很多人積極性不高。這提醒政府部門,改革具體方案出台之前,一定要做好釐清社會觀念的準備。正如有關負責同志此前強調的,要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深入研究一系列技術性問題。這裡面不僅包括政策目標問題,還有時機選擇、節奏掌握、配套措施以及監督實施等細節問題。
近年來,社會上關於重新構建工作和退休平衡機制的認識分歧主要集中在三點。一是對強化個人工作責任必要性的認識;二是對就業形勢及強化個人責任可行性的認識;三是對社會公正性的認識。要設計好延遲退休政策,恐怕需要釐清這些觀念問題。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養老保險改革就一直強調建立以國家、企業、個人“三支柱”的制度體系,減輕國家直接責任,充分調動市場和個人的積極性。但現實中,由於國家征管能力不足和市場發育不完善,基本養老金仍然是絕大多數人退休後惟一重要的生活來源。從替代率看,我國基本養老金水平處於國際前列,繳費率也明顯偏高。在“未富先老”和人口快速老齡化的條件下,要維持養老基金收支平衡,一般有三條出路:降低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繳費率以及延遲退休年齡。權衡利弊,延遲退休確是現實中負面影響較小、阻力較弱的一種選擇。
退休固然可使高齡勞動者退出市場,為年輕人騰出更多崗位。但也要看到,近年來,“民工荒”趨向常態化,勞動年齡人口總數持續下降,這表明,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主要矛盾已從絕對過剩轉向結構性不足。延遲退休可以緩解勞動力總量減少的速度,減弱對勞動力成本提高的預期,進而發揮穩定經濟的作用。而國內外經驗表明,生育激勵政策並不能很快取得預期效果。與放鬆生育相比,延遲退休更有利於增加勞動供給。
還有一個焦點是關於所謂“權責不對等”的爭論。一些人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比企業職工“繳得少而領得多”,導致他們相對而言更願意接受延遲退休。事實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也應被視為普通勞動者,理應與企業職工一樣同等繳費同等享受,這正是推進中的基本養老保險並軌改革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同時,也必須承認這一群體的特殊性,重視建立以廉政為前提的職業年金,實事求是地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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