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還認為,能夠在省級美術館開設個人畫展,可見李永平的作品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和經濟價值,認可廣東美術館主張的賠償數額。據此,一審判決小建的爸爸賠償廣東美術館被塗鴉的作品修復費用和貶值費用共計3.2萬元。
小建的爸爸以一審沒有追加美術培訓班為被告提出上訴。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小建與廣東美術館之間已構成一個獨立、完整的侵權法律關係,小建與培訓班之間的賠償糾紛屬於另外一個層次的法律關係。小建爸爸賠償後,如認為在本起事件中家長的監護責任已經轉移,培訓班存在過錯,可另案起訴解決。於是,廣州中院認為原判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信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