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8日電/教育部27日發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删除了“校長報審批機關核准後,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兩項內容。這意味著,民辦高校校長由民辦學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准。
京華時報報道,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教育部為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的要求,已取消下放了十多項教育行政審批。
>>變化
修改民辦高校校長聘任條件
《決定》删除了《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中“校長報審批機關核准後,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和“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保留了“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解讀】教育部方面稱,此次修改是為與國務院規定保持一致。民辦高校校長可自主聘任,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准。
取消中小學教材“編寫核准”
《決定》將《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後才能在中小學使用。”删除了“編寫教材事先須經有關教材管理部門核准”這一內容。我國對中小學教科書管理分為編寫核准和審定兩個環節。此次修改只是取消了核准環節,國家審定部分仍保留。
【解讀】教育部方面稱,教育部將制定新的中小學教材管理規定。由於制定需要時間,所以便先行修訂了與審批相關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