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9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首先從工程建設領域入手,清理和規範各方面過多過繁的保證金,包括清理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各類保證金,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規範保證金管理等。這些措施初步估算將盤活建築業企業近萬億元資金。
保證金“大山”知多少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有關措施初步估算將盤活建築業企業近萬億元資金。反過來說,這天文數字的資金就是沉澱甚至沉沒的萬億元,昭示著建築企業的不堪重負。
今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下發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清查工作的通知承認:在工程建設領域,我國建築業企業需繳納的保證金種類繁多,負擔沉重,必須清查。
企業繳納各類保證金投入總量大,回收周期長,沉澱過多,嚴重影響企業運作。浙江省某建設集團2013年新簽合同額89億元,施工項目156個,完成產值82.3億元,實現營業收入70.1億元;公司2013年繳納各類保證金33586萬元,年末流動資金34.59億元,工程保證金占流動資金的比例達9.42%。按銀行貸款年利率7%計算,僅銀行利息就要支付2351萬元。
眾所周知,建築業是微利行業,產值利潤率不足3%,工程保證金籌措主要來自企業流動資金,有不少是向銀行借貸。資金成本高企,進一步降低了利潤水平,而且保證金制度對被管理者規範多,對建設單位規範少;對施工單位規範多,對行業主管部門規範少,嚴重阻礙了企業轉型發展。
“來路不明”保證金非清查不可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必須依法行政。沒有法律依據而為就是亂作為,非清查不可。我國建築領域名目繁多的保證金,很多沒有嚴格的法律法源支持,屬於“來路不明”。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改革的日益深化,不論其設立初衷如何、曾經效果怎樣,都要在依法治國方向下規範清查。
保證金數目龐大是一個現象,缺乏法規法源、沒有明確標準、各地甚至同一地區繳付品類、數目不同,才是問題本質。我國《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大多未明確規定工程建設行業保證金收取種類、比例、返還等。企業註冊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工期保證金、優質工程保證金等大多根本沒有上位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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