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該工作人員的說法,安岳衛計局知道楊雲芬超生,並不是在其報銷生育保險時,而是在今年4月,楊雲芬父親主動前來繳納時;當時考慮到其家庭困難,所以先收取了15000元。
該工作人員強調,葉秉鋒夫婦手中安岳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2015年10月16日”的日期並不準確。“對葉秉鋒夫婦發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真實時間是在今年4月。”
“他們4月來繳費時隱瞞了事實,沒有說明已被開化縣下達處理決定書。”該工作人員表示:“對象當時來接受處理的時候,要求把決定書時間往前開,這是我們基層做得不好的地方。”
6月22日,開化縣衛計局通知葉秉鋒,7月5日前不繳納社會撫養費84700元,將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月5日很快就到,葉秉鋒沒有選擇,他準備到開化繳納“罰款”,“如果有必要,我也會起訴安岳縣衛計局,撤銷決定書行為違法。”
律師觀點
誰先發現,誰先“罰”
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告訴新京報記者,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當事人現居住地或戶籍地的計生部門都可以作出處理,如果生育時沒有被發現,則由首先發現的一方處理,具體要看雙方第一次立案的時間。
“雙方有一個立案表,按立案表上的時間。”吳有水告訴記者,不過立案表只有計生部門有,當事人也無法看到,“除立案表,其他方面很難留下證據,立案表存在造假可能。”
根據吳有水的觀點,對於當事人來說,無法接觸到立案表,就只能憑借社會撫養徵收決定書的時間進行判斷,時間在前的一方先行繳納。
不過,吳有水同時分析,四川方面此前的徵收決定書稱需要繳納5萬餘元,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葉秉鋒在四川的處罰如果沒撤銷,處罰也並沒有結束。“四川那 邊撤銷決定書時,本來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認為四川方面撤銷決定書行為違法。但是即便官司贏了,恢復決定書,他還是要按照5萬多來徵收。”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