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4日電/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的相關情況。《規定》共38條,將於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每年全國法院的執行財產價值約6000億,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要通過司法拍賣的途徑予以變現。網絡司法拍賣對提高執行工作的質效,破解“執行難”,及時、有效兌現債權人權益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
《規定》遵循的基本原則有網拍優先原則、全面公開原則、市場選擇原則。孟祥介紹,考慮到我國各地互聯網技術發展不平衡以及法院處置財產的多樣性,不宜一刀切地規定所有財產都通過網絡拍賣,而應將其作為法院處置財產的優先方式,與其他方式相協調。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競買人的知情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向社會全程、全面、全網絡地公開。司法解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自願報名申請入庫。在個案中,應將對網絡拍賣平台的選擇權優先賦予當事人。此外,《規定》第七條提出,製作拍賣財產的說明、展示拍品等輔助工作可委托社會機構或組織來完成,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傳統拍賣理論認為拍賣應不少於兩人參與競拍。但網絡司法拍賣具有全程、全面、全網絡公開的特征,從拍賣開始直至競價結束,競買人隨時都可以參與拍賣。《規定》明確即使參與競買人僅為一人,只要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即成交。傳統模式下不動產可能需經三次拍賣方能成交,《規定》通過一系列配套規則促成拍賣盡量一次成交,只有無人出價才再次拍賣。一是通過起拍價規則的修改,確定起拍價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降低了10個百分點;二是保證金的收取和處置規則降低了拍得人悔拍的可能性;三是充分保證公告時間和競拍時間,做到充分公開、充分競價。網絡拍賣擺脫了空間和時間條件的束縛,《規定》將競價時間確定為不少於24小時,有助於提高拍賣的成功率、溢價率。
在參拍人交納保證金方面,《規定》明確要求一律交納保證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為防止門檻過高而影響部分潛在競拍人的參與,確定保證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起拍價的20%。
此外,《規定》明確除執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拍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近親屬也不得參與。鑒於網絡拍賣平台的後台控制具有隱蔽性特點,一旦在拍賣程序中設置後台操縱功能,出現操縱拍賣行為,參與各方會對該平台進行的所有拍賣行為產生懷疑,可能會引發大量糾紛。《規定》明確,存在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或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洩漏保密信息等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