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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四川“走廊醫生”訴央視主持名譽侵權被駁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12 10:58:18


  中評社北京8月12日電/因央視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發表針對“走廊醫生”事件的相關言論,“走廊醫生”蘭越峰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王志安及新浪微博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昨日海淀法院對該案宣判,判決認定王志安及新浪微博不構成侵權,駁回蘭越峰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蘭越峰系綿陽市人民醫院工作人員,因曾反映該院存在過度醫療等問題而被各大媒體連續報道,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稱為“走廊醫生”。被告王志安系中央電視台工作人員,作為《新聞調查》欄目組派出的調查記者前往當地進行實地調查,後該欄目組製作了新聞調查專題片《走廊醫生》,該片於2014年3月29日播出。此後王志安公開發表了多條與“走廊醫生”蘭越峰相關的微博,諸如“蘭越峰不過是一個為了自己私利,綁架了醫院甚至整個醫療行業的一個非典型醫生。但可悲的是,因為醫患之間長期的不信任,一個反對‘自己’的醫生,迅速被塑造成一個孤膽英雄。醫院,政府,患者,都付出了巨大的代價”“蘭越峰本人更像是個病人,明顯有偏執性人格,甚至有輕度妄想。可恨的是某些媒體,將一個需要治療的病人捧為英雄,也讓蘭越峰徹底失去了治療的機會。誰敢讓一個反體制的英雄去看病呢?”等。蘭越峰認為王志安在微博上所發表的言論侵害了其名譽權,並將其與新浪微博一並訴至法院。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蘭越峰因“走廊醫生”新聞事件的廣泛報道而為社會公眾所知,是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在認定言論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標準上,應採取相對於言論涉及大眾的情況更為寬鬆的尺度。對於涉訴微博,法院認為系王志安對於“走廊醫生”新聞下結論的評論內容,因此並不構成對其誹謗及侮辱,也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同時就新浪微博是否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法院認為鑒於本案中蘭越峰主張王志安侵害其名譽權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王志安對蘭越峰的侵權責任不成立,故新浪微博亦無須就涉訴微博通知後處理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綜上,海淀法院一審認為王志安發表的涉訴微博言論不構成對蘭越峰名譽權的侵害,王志安及新浪微博均無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駁回蘭越峰的全部訴訟請求。

  ■新聞人物

  “走廊醫生”蘭越峰

  2003年4月,時任綿陽市人民醫院功能科主任的蘭越峰因與領導發生爭執,醫院以其發動員工不參加醫院分配工作為由,處以停職反省一個月。2009年5月,蘭越峰稱反對為下肢靜脈曲張病人安裝心臟臨時起搏器,此後她多次向各級領導反映醫院存在過度醫療情況,以及醫院存在腐敗問題,政府部門多次介入調查。

  2012年2月,醫院口頭宣布免去蘭越峰醫技辦主任職務,改任命其為超聲科主任。同年3月,蘭越峰不服從待崗處理,她的辦公室被醫院換鎖,自此成為一名“走廊醫生”。包括央視等媒體曝光此事後,蘭越峰成為公眾人物,事件引發熱議。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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