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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來源:新華網) |
中評社北京8月16日電/日前,廣西一名13歲少年殺害3名兒童後,因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被執行為期3年的收容教養。這一事件再次讓“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前不久,針對這一爭論,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與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共同召開“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並公開發表“關於理性看待刑事責任年齡的倡議書”,強調鑒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的複雜性,應當客觀、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不應為極端個案或輿論左右科學判斷。
贊成
低齡惡性犯罪案件增多,需拓寬認定範圍以形成威懾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下殺人、販毒等重罪也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多元化趨勢,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不斷增多,販毒、綁架甚至暴力恐怖等,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比如發生在廣東的一起奸殺女童案,19歲的犯罪嫌疑人被發現在其未成年時至少涉及6宗傷童事件,其中包括1起故意殺人案以及1起故意殺人未遂案。
與此同時,今年6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0周歲下調至6周歲。據介紹,草案降低年齡下限標準的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均有所提高。
既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標準傾向於調整,那麼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否需要同步降低?有專家表示贊同,希望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應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嚴峻形勢。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曾對10個省的5000多名中小學生做過調查,結果顯示6.1%的被調查者經常受到欺凌。如果由於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認定範圍過窄,導致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行為無法被追責,很可能致使經常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在不正確的價值判斷影響下轉而實施犯罪行為。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說,校園暴力數據與未成年人犯罪數據存在巨大差距,這反映出大量未構成犯罪的暴力事件“依法無法處理”,過於強調對未成年人侵害人的保護,實際上是忽視了對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護。
反對
降低年齡尚無合理依據,貿然擴大刑罰可能付出更大代價
不過,也有法學專家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能夠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還有待論證,不能因為極端案例的存在,就去調整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更何況,少年時期受到懲治可能會使未成年人日後成為犯罪傾向更強的個體。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導致犯罪圈擴大,經過刑事司法程序處理後,這些人可能很難再次融入社會,導致重新犯罪,社會將為此付出更大的後續代價,“如果有其他措施可以採用,就不應用刑罰手段。”
在這次討論會上,多數代表均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不能降低的原因,就在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觀點缺乏嚴謹的科學調查支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表示,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增加是事實,甚至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但“法律的最大特點是具有普遍適用性,如果以社會上帶有極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為依據來制定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後患無窮,社會效果也不見得理想”。
有專家認為,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多發的現象在其他國家同樣存在。社會財富的增加以及信息量的擴大,導致兒童的心理成熟期提前,兒童受暴力思想影響的年齡也隨之前移。通過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不難看出,兒童違法犯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家庭、學校、社會三個方面。首先,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都出自有問題的原生家庭;其次,學校教育對心理教育投入不足,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再次,社會公益組織的協助和社會相關部門的支持也較為欠缺。如果不從這些方面加以解決,僅靠刑罰手段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進行打擊,恐怕很難收到理想的效果。
倡議
依托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加強對不良行為早期干預
“對出現不良行為的兒童,要及時依法教育、管束,對犯罪行為要依法處理,不能坐視不管。”王牧表示,應盡量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多採取預防和教育的方法。未成年人既容易受到家庭、社會等客觀環境中不良因素的影響、誘惑而發生越軌行為,也容易接受教育感化,重歸正途。對於出現嚴重行為偏差的未成年人,處罰是必要的,但不是唯一途徑。對此,司法系統應該區分情況、採取不同措施。不少專家都建議,應當豐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爭取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給予正確的早期干預。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在倡議書中呼籲,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規律,冷靜、理性地看待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盡快健全法律制度,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責任,完善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置機制,加大政府對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幫助和支持,將未成年人的問題控制在萌芽狀態。只有消除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完善了對受害人的保護救助措施,建立了自成體系、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為早期干預機制,才能有效應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