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8日電/昨天,財政部、國稅總局宣布,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增值稅、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等優惠政策,繼續延長3年執行。
當天兩部門公布的《關於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三年期間,兩部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此外,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同樣,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記者查詢發現,高校繼續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與2015年底到期的現行優惠政策相同,但變化之處在於隨著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原先享有的免征營業稅變成了免征增值稅。
兩部門表示,收到此通知後,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征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印花稅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