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4日電/交警搶開罰單背後是指標治理,而指標治理背後又是“執法經濟”、“執罰創收”。
11月11日下午,一段關於南陽交警執勤的視頻在網上迅速傳播,視頻顯示,兩名警員因搶開罰單引發爭執,爭執中出現“完成執法任務”、“如果開不來罰單回去就要挨罵”的話語。當地警方12日晚間通報稱,涉事的兩名警員已被停止執行職務,並責令做出深刻檢查。
從視頻來看,兩人似乎都堅持要對本次違法行為進行執法。其實,爭執的背後,無非是一個“誰來執法”的問題?
根據當地警方通報稱,兩人分屬南陽交通管理支隊第六勤務大隊與第二勤務大隊,兩人確實都有對南陽交通管理支隊轄區範圍內的交通違法行為執法權。但問題是,交警執法是為維持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只要達到這個目的,按理說誰來執法都一樣,何以兩人爭執不下?反倒是在爭執過程中引起圍觀,破壞了交通秩序。
答案就在一名交警的話裡:“無法完成任務”,“如果開不回罰單回去就要挨罵”,這暗合了公眾對“執罰經濟”的經驗認知:兩交警之所以搶開罰單,也是為了完成上級攤派的執法任務。本質上,這還是舊有的指標治理在作祟。
2014年網曝的一份《交警雁塔大隊第四季度11月份專項整治月量化任務分解表》早就坐實了民間的這種猜測。事件被曝光後,相關部門立即糾正錯誤做法並通報批評。兩交警搶開罰單,不過是一些地方攤派執法任務的最新版本而已。
事實上,道交法對交通管理部門以指標論業績的考核方式早就做出過禁止性規定:道交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所以,在本次事件中,給交警下達執罰任務的上級部門負責人,已經涉嫌違規,涉事警員被停職檢查,也要追究下達執罰任務的領導責任。
交警搶開罰單背後是指標治理,而指標治理背後又是“執法經濟”、“執罰創收”。這兩位交警只是一不小心撕破了臉,也向公眾撕開了一個“潛規則”的真相。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