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地偉介紹,通過對犯罪嫌疑人陳某、馬某的活動軌跡進行研判分析,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陳某、馬某在綿竹成功落網。警方在追尋劉某下落時,聽到風聲的劉某也投案自首。在對劉某、陳某以及馬某進行突審後,專案民警便分組前往成都、杭州、廣州等地對其三人的犯罪證據進行調查取證。
據調查,該APP本身是提供大家遊戲的,花90塊錢可以買1萬個遊戲幣在裡面玩,並且該APP的經營公司也不會抽取任何提成。不過,劉某等三人卻以此進行非法牟利。
變形賭案 第三方支付難取證
劉某交代,她之前在該APP平台上玩過,於是就萌生了利用這個APP平台召集參賭人員進行賭博牟利的想法。隨即,找了朋友陳某搭檔,同時還聘請了馬某作為他們的財務來幫他們進行管理。
三人通過APP註冊俱樂部,然後在聊天軟件裡建一個群,把喜歡打牌的人聚集到他們自己建的聊天軟件群裡。開局後,參賭人員通過在平台上玩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轉賬的方式進行賭博。
侯地偉介紹說,通過調查,他們發現劉某等人先建立了一個聊天群,每次在組織賭局的時候就在群裡發紅包,召集願意玩牌的九個人,“每個人至少帶1000個金幣申請進入房間,並提前將金幣折算成錢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發給莊家,贏了輸了都直接折現,他們則進行抽成。”
侯地偉介紹,通過網絡組織賭博一方面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另一方面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難取證,所以給案件偵破帶來不小的難度。而讓警方想不到的是,看似小小的撲克牌遊戲,通過劉某等人的賭局,一局下來“桌面”上最少也在1萬元以上,最多的時候差不多四五萬元。
司/法/解/釋
“以營利為目的”區別賭博罪與非罪
綿竹警方介紹,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裡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只要查明行為人建立了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賭客投注的,即可認定其屬於開設賭場,而無論其發展的賭客數量有多少,賭客投注的次數有多少、投注的資金量有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