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7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出台《關於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協作機制,並納入拘留所規範執法、創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項重點工作”,全面推進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
《意見》指出,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或執行的行為人依法採取的強制措施,對於維護司法秩序、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和促進解決執行難發揮了重要作用。對被司法拘留人全面開展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共同肩負的政治責任、法定責任和社會責任。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拘留所條例》,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緊密配合、相互協作,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糾紛,確保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根據妨害訴訟或執行的行為人違法行為性質和具體情形,確實需要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應當及時作出拘留決定並將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執行。拘留所對於符合收拘條件的被司法拘留人,應當及時予以收拘,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拘留所依法開展管理教育工作,以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為目標,積極主動開展教育和化解工作。
《意見》要求,就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問題,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協作聯動機制,分別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立聯席會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進展情況。要推進信息化建設,實現對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漸實現遠程視頻談話與會見,開展心理疏導和矛盾化解。要建立動態反饋機制,拘留所應當將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現、認錯悔過、履行意願、矛盾化解工作進展等情況及時反饋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拘留所,並辦理相關解除拘留手續。
《意見》要求,對於符合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員,在辦理拘留手續過程中,案件承辦人應當爭取被司法拘留人認錯悔過,積極主動履行相關義務。對化解矛盾過程實行全程留痕,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應當記入談話筆錄或留有音頻、視頻資料。拘留所應當簡化司法拘留手續,提高收拘效率,如發現已收拘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等不適宜拘留情形的,應當及時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拘留,人民法院應當立即予以處理並回復拘留所。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將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時,送拘人員應當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糾紛的焦點、重點,並提供相關案情材料、承辦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屬聯繫方式。收拘後,拘留所管教民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對被司法拘留人開展首次談話教育。在拘留期間,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到拘留所或者通過視頻連線與被司法拘留人進行談話,開展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必要時,拘留所可以引入社會資源和專業機構對被司法拘留人開展疏導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對拘留所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