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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北京機場爆炸案當事人冀中星獲一年減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24 10:43:03


首都機場爆炸案現場
  中評社北京12月24日電/2013年,製造了“7·20首都機場爆炸案”的山東籍男子冀中星,於當年10月15日被北京朝陽法院以爆炸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冀中星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29日駁回被告人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服刑期間執行刑期未變動執行機關山東省鄒城監獄於2016年11月14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執行機關山東省鄒城監獄提出,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並附罪犯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得記功1次、表揚1次的獎勵。以上事實,由罪犯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考核台帳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2月5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冀中星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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