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商業保險參與受種者異常反應補償
針對接種疫苗後的異常反應,《意見》提出完善補償機制,加強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和報告工作,提高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及鑒定水平。
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範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範接種後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例如,少數人在接種後出現暈厥、過敏性休克、變態反應性腦脊髓膜炎、過敏性皮炎、血管神經性水腫等並發症。發生率很低,但其後果往往很嚴重。
異常反應發生後,受種者可申請國家補償。以北京為例,2012年北京出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其中,死亡補償金按照申請補償時全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一次性補償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補償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以2012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計算,最高者可補72萬餘元。
《意見》提出,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礎保險、補充保險在內的多層次保險補償體系,提高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效率。
《意見》明確,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建立前,應當按現有規定開展補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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