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8日電/昨天,北京晨報記者獲悉,近日,為有效應對社會治安管理新情況、新問題,公安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中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
目前,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四種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歲以上的;四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記者發現,在徵求意見稿中,第21條規定則將現行規定中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四種人”合併成了“三種”,徵求意見稿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二是70周歲以上的,但是兩年內曾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處罰或者曾受過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除外;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對比發現,徵求意見稿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範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同時,也有專家認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應當慎重,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以12周歲為界限,設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具有教育矯治和預防功能的干預措施。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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