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日電/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這是我國出台的第一部反家暴法。法律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記者在廣州、北京等地採訪了解到,已有不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以法律為武器為弱者“撐腰”。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檢索數據顯示,從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全國法院共發出498份裁判文書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
作為一部年輕的法律,反家暴法也面臨受害人“羞於啟齒”、舉證難、認定難等問題,尚需社會各界達成共識,齊心協力,對暴力說不。
面對暴力勇敢說不 一年498份裁判文書涉保護令
譚女士與王先生結婚一年後,王先生所在單位進行公租房改革,分得一套兩居室的房子。本該和和美美過日子,可沒想到,王先生總是懷疑譚女士貪圖他的房子,又懷疑譚女士有外遇。二人經常吵架,越吵越激烈,王先生不時動手毆打譚女士。
不堪忍受的譚女士終於選擇報警,後又到法院起訴離婚。沒有其他住所的譚女士擔心離婚期間再次遭到暴力,於是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交了醫院的相關證明。法院調取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傷情鑒定意見書後,認定了家庭暴力的事實,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暴法施行後的最大亮點。保護令一旦發出,被申請人就被禁止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子女及特定親屬,同樣被禁止的行為還包括騷擾、跟蹤等,大大提升了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力度,不少受害者從忍氣吞聲開始勇敢說不。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發現,從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施行至2017年2月28日,全國法院共發出498份裁判文書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
過去一年,代理了4起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蕊伶認為,以往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公安難以介入、法院難以裁判,家庭暴力處於誰都不愛管的灰色地帶。而現在,被暴力侵害的弱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在廣東省東莞市鵬星社會工作服務社社工楊暖榆看來,新法施行讓婦女的維權意識明顯提升。2015年,她所在的社工服務點,家暴求助個案占總數的13%,2016年這項數據上升到25%。有的婦女從過去不敢救助、不知道如何求助,漸漸明白可以找社工、婦聯等部門維護自身權益。
舉證難、認定難 最難莫過“羞於啟齒”
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披露,2016年該院正式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糾紛4起,其中2起撤訴,2起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共收到7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其中3份得到法院支持,1份被駁回,另外3份被撤回。與遭受家暴的人數相比,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不算多。
記者採訪了解到,這當中有的是因為夫妻和好撤訴,有的是施暴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在法官的勸導教育下表示痛改前非;也有的是證據不足,或是當事人申請理由不當被法院駁回請求。
但最大的障礙莫過於“羞於啟齒”。“公眾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不願意把家事說給外人聽。”陳蕊伶告訴記者,她代理的4起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受害人有的常年忍受家庭暴力,被打的程度一次比一次嚴重,沉默反而縱容了施暴者。
另外,舉證難也是反家暴的一大關卡。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受害者往往缺乏保留證據的意識。陳蕊伶說,她代理的一起案件,當事人被打了十幾年,由於沒有證據,錯失了很多維權機會。在律師幫助下,才針對最後一次家暴收集到一系列證據,拿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
北京房山區法院河北法庭負責人付玉琳告訴記者,不少當事人有一種誤區,認為家庭暴力次數越多,越容易認定為家庭暴力。實際上,司法程序注重通過證據認定事實,哪怕受害人只遭受了一次家庭暴力,只要拿得出證據,法院就傾向於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相反,遭遇多次家暴,卻沒有一次能夠拿出證據,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也很難。
法律不是“萬靈丹” 根治家暴需要形成社會合力
記者採訪了解到,反家暴涉及多部門聯動,在調查取證環節,受害人需要公安機關出具驗傷介紹信、對施暴者出具告誡書,但有的基層派出所對這些工作不了解,沒有提供足夠的支持。即便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也需要街道、居委會等配合執行。
基層社工、律師發現,發生家庭暴力的並不僅僅是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經濟困難的“問題”家庭,也有中等收入的普通家庭、知識分子家庭。“很多家庭暴力的問題,起因是情感、親子教育觀念差異,開始以為只是尋常小事,不以為意,慢慢就變成無法溝通,相處模式僵化,進而演變成暴力問題。”楊暖榆說。
業內人士認為,家庭暴力不是僅靠法律就能解決的問題,最終還要回歸社會層面對症下藥。陳蕊伶說:“法律可以制止施暴者,卻無法修復破碎的情感。受害者還需要心理干預,才能徹底走出陰霾,投入新的感情。即便夫妻兩人暫時放下干戈,接下來如何相處,也需要婚姻家庭方面的咨詢指導。”
房山法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沈波告訴記者,從該法院的抽樣調查結果來看,家暴案件中有40%以上的受害人曾經報警,但向其他機構尋求救濟的不到10%。“反家暴法明確,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尋求救濟。救濟體系應該是多元化的,各個部門要協同合作,讓受害人能夠充分利用身邊資源,保護自身權益。”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