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共享自行車企業無序投放問題,《意見》 要求企業在投放前,應先向投放所在區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投放規模和方案計劃;各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轄區內停放點容量與出行特征需求等,對區域車輛投放進行動態指導和監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匯總全市車輛投放情況,加強車輛投放的監測與引導。
同時,為加強現場停放管理,《意見》 要求各區政府組建專門管理隊伍,加強非機動車停放點車輛停放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企業應與屬地政府簽訂共享自行車管理承諾書,對投放車輛的亂停亂放負有管理與清理責任,可以自行負責,也可以與屬地政府部門合作,委托屬地專門管理隊伍,共擔現場管理成本,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鼓勵企業之間資源共享,力量整合,提高管理效率;加大科技創新力度,運用電子地圖等先進技術手段,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對違規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會同城管對現場及時予以清理。
針對共享自行車停放設施配套不足的問題,市路政局組織編制了《上海市道路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技術導則》(試行),近期即將發布實施。各區政府將進一步優化完善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明確非機動車禁投、禁停區域路段,並協調推進轄區軌交與公交樞紐站點、大型商業與辦公區、醫院、居住區等公共場所停放點設置和設施建設。鼓勵企業在非公共區域設置共享自行車調度停放點。
要具備實時定位功能
《意見》要求在本市從事共享自行車經營服務的企業除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的同時,應當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適應的服務網點和管維人員,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巡檢維修、安全保養、報廢回收等機制。
同時,加強質量、用戶信息和安全監管。車輛質量方面,要求企業所投車輛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團體標準,具有國家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且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並定期開展安全評估和維護保養,並向社會公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用戶信息方面,要求企業信息平台所采集的用戶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將上述信息數據公開或擅自洩露,不得外流。
用戶騎行安全方面,要求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加強用戶使用管理,限制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鼓勵企業為用戶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
預存金退還時限須公示
《意見》要求收取用戶押金與預存資金的企業,須在本市開設資金專用賬戶,公示押金與預存資金退還時限,及時退還用戶資金;定期公開用戶押金使用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會同市商務委、金融辦、工商局、上海銀監局加強對企業資金專用賬戶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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