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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 |
中評社北京5月2日電/產前做了6次產檢均正常,但兒子出生時右手一根手指都沒有,孩子的父母將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3萬餘元。
2012年7月15日,北京的高女士懷孕至昌平某醫院檢查。8月10日,建立了產前門診檔案。後在醫院先後進行了5次產前超聲檢查。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產下一男嬰,出生時右手手指缺如,手掌發育不全。高女士和丈夫潘先生訴稱,他們一直在被告昌平某醫院處進行產檢,6次產檢均顯示正常,醫生始終沒有告知原告胎兒右手畸形的狀況。
《母嬰保護法》第17條規定,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該對胎兒進行產前診斷。高女士認為,被告未按規定對她進行產前診斷,沒有盡到法定義務,導致殘疾胎兒生產,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和經濟負擔,給嬰兒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和痛苦。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撫養費19萬餘元,精神撫慰金4萬元。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昌平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被告昌平某醫院表示不同意賠償。其辯稱,高女士所生的新生兒右手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並非醫院診療行為造成。在產檢過程中,由於儀器的限制,醫院無法檢查出新生兒右手畸形,並非診療過錯。
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理論上,B超檢查技術有可能檢見胎兒手、足畸形等情況,然而,鑒於檢查的局限性,不同妊娠期胎兒的發育程度、胎兒在母體內的位置、姿勢、母體肥胖程度及B超儀器的條件等都可能影響異常情形的檢出率。
結合產前篩查及產前診斷的相應規定,本案未見醫方明顯違反相關要求的醫療技術性不當;本案產前未能查出胎兒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檢查的局限性所致。醫院雖不存在明顯的醫療技術性過失,但醫方在產前檢查時應明確告知孕婦及家屬檢查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局限性,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經審查病歷資料,醫方出具的“產前超聲檢查說明”不是規範意義上的“知情同意書”,且未取得患者簽字確認,故此認為醫方在產前檢查中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存在醫療過錯。此過錯對被鑒定人的優生優育選擇權帶來不利的影響,但與高女士兒子先天性發育畸形之間無明確的因果關係;鑒於本例不存在明顯醫療技術性損害,此種情況不宜進行責任程度劃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未告知缺陷的醫療過錯與幼兒的畸形出生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潘先生夫婦喪失了妊娠期間是否終止妊娠的選擇權,進而造成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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