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醉駕的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適用緩刑的標準,該《紀要》也進行了相應調整。《紀要》規定: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法定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之前的規定是: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原則上只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從中可以看出,“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標準放寬了。
《紀要》規定: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未超過180mg/100ml,無從重情節的,可以適用緩刑。而之前的規定,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適用緩刑。這就等於,放寬了適用緩刑的標準。
《紀要》也規定了8種從重情節,如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等。
法律界人士:免刑不等於無罪
認定“情節輕微”需出台細則
談到對“免於刑事處罰”的理解,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何秀珍解釋,這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這首先是以被告人構成犯罪為前提,但不需要處以刑罰。‘免於刑事處罰’也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簡言之,免於刑事處罰,是有罪而免罰,和無罪判決還是有區別的。”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以來,“醉駕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頗有爭議。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爭議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打擊面過廣,一種則堅持認為醉駕應該入刑。而兩種觀點的衝突點則為:是否應綜合考慮醉駕的不同情節和情況,做到罪責相適應。他認為,最高法這次出台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將規範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鬆動並不準確,指導意見並沒有鬆動。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從現實角度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醉駕行為,其危害程度和惡性程度相差很大,“醉駕是抽象危險犯罪,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無法預知,如何把握‘情節輕微’這個度很關鍵。這需要拿出一個標準來,相關部門出台細則尤為重要。”醉駕免刑標準放寬不代表可多喝點兒。
(來源:浙江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