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家人認為,西安市公安局一直沒有對“暫存”的行政行為做出最終的處理,也沒有歸還“暫存”的文物,去年12月,吳華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申請西安市公安局“履行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就 暫存 的古錢幣和文物做出最終的行政行為,並出具書面答覆。”
今年1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出具了《不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該信訪事項“屬於本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的事項,依法應直接向業務部門西安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受理。”
2月初,吳華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確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對原告要求保護財產的申請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西安市公安局進行了答辯,稱1991年3月11日,吳華同他人在其家中正在成交文物時,被偵查員當場抓獲,共查獲銅鏡、陶缸、宋瓷碗等135件,古幣7482枚。經鑒定,國家二級文物3件、三級文物6件、一般文物7435件。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在這份答辯狀上對查扣的文物是這樣描述的:1991年5月6日,“七處一科將沒收吳華的銅鏡、陶缸、宋瓷碗等文物移交西安市文物管理處;1993年12月28日,將沒收的7300枚古錢幣移交陝西省文物商店”,並表示已向當事人出示了移交清單。
一審判決後西安市公安局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吳華於2016年12月11日以郵件形式向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提交《申請書》,被告於今年1月18日作出《告知書》。另查明,1991年3月,西安市公安局以吳華涉嫌非法倒賣文物將其家中的部分古錢幣及文物查獲,並出具《西安市公安局第七處暫存單據》及罰款單據、收條。
法院認為,被告作出《告知書》認為,原告申請事項系信訪事項,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關聯的證據和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依據,加之告知書第(6)項內容筆誤,據此,法院認為,被告作出《告知書》,行為明顯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就原告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近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的行政行為違法。
昨日,吳華的代理律師苗長青告訴華商報記者,一審宣判後,西安市公安局已提出上訴,目前還在等開庭通知。“我父親已經89歲了,不知道還能堅持多久。”吳麗說。
(來源:《華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