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7日電/“11歲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家屬起訴索賠878萬”一案,目前已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變更訴求和追加被告申請,已於7月24日被靜安區人民法院受理。”近日,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黔林告訴澎湃新聞記者,7月19日,死者父母追加ofo為被告方,連同其他三方被告(肇事客車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對此,ofo方面回應稱,目前未收到法院通知,將於10月底前為全國ofo小黃車安裝智能鎖。
張黔林提供的資料顯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
2,判令被告一(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739718.4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
3,被告二(肇事客車司機)、被告三(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被告四(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493145.6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由被告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四(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賠付。
今年3月26日,在上海天潼路發生了上海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事件: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據悉,當天13時37分,該男孩騎ofo共享單車,以18km/h的速度,沿天潼路南側由東向西逆向行駛至事發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張黔林告訴澎湃新聞,第一次責任認定書就認定了機動車是次要責任,男孩負主要責任,家屬提起了複核,複核後又進行了第二次認定,仍然維持了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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