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會對本地的生態系統造成巨大破壞,有些還會主動攻擊人類,對市民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違反該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有關部門可處以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野生動物保護法還特別針對外來入侵物種,作出了明確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來源:廣西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