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新華社消息:杭州市日前出台《杭州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明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實施辦法提出,存在13種違規情形的,將對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追責,並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例如,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城市綠線、河道藍線、城鎮開發邊界等,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存在5種違規情形的,將對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追責。如對分管部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未關閉的等。
存在8種違規情形的,將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並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如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的等。
實施辦法還規定了5種要從重追責的情節。如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或者拉攏、收買調查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和調查人員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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