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近崩潰,保姆一直大哭不止
案件審理後,經法官主持調解,朱淑英的家屬想辦法賠償了女孩父母5萬元,取得了女孩父母的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
朱淑英在庭審及和解協議中承認了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悔罪,並向女孩親屬表示自責和歉意。女孩的父母見此,表示願意和解,向法院申請撤回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意對朱淑英從輕處罰。
5月10日,邵陽市大祥區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朱淑英予以批捕。
7月12日,該案開庭審理,因害怕和自責,處於精神崩潰邊緣的朱淑英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一直大哭不止。
擔任本案審判長的法官肖為表示,本案特殊之處在於適用了《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中規定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過失致人死亡罪即屬於我國《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一種,因而本案可以適用該特別程序,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朱淑英屬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真誠悔罪,且已作出賠償達成刑事和解,法院當堅持以教育和挽救為主、以懲罰為輔的原則。對其判處緩刑,符合罰其當罪、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
法官提醒
通過正規途徑雇傭保姆
近段時期以來,保姆肇事事件屢屢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該“保姆過失溺嬰案”中,女孩不幸夭折,朱淑英也因自己的魯莽和輕率受到了刑事處罰。對此,法官提醒:
一、必須加強職業培訓,切實提高保姆自身素質。本案中朱淑英年近六旬,來自農村,家庭條件較差,為掙點收入進城做保姆,未經過任何培訓,在給嬰幼兒洗澡的過程中犯下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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