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下體被踢構輕微傷
今年7月20日,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遲某是宋某的女友。2016年9月17日17時許,遲某酒後和宋某前妻孟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宋某在旁邊拉架。圍觀群眾報警後,中山公安分局民警孫某某和協警姜某接110指令駕駛110警車趕到事發現場,在表明身份後對遲、孟二人進行勸解分隔。
民警欲將遲、孟二人帶上警車返回派出所進行處理。因遲某不願意上警車,激烈反抗,大喊大叫,數次推搡攻擊民警孫某某,由於遲某飲酒過量,數次在民警的格擋下倒地,宋某見狀,也衝向孫某某,並有推搡以及踢打孫某某肢體的行為。
孫某某遭到暴力襲擊後,為控制現場於是拔出配槍在多次警告未果後朝天鳴槍示警,同時繼續警告遲、宋二人立即停止襲警行為,但遲、宋二人仍繼續對孫某某進行肢體攻擊。其他民警趕到現場增援,將遲某、宋某當場控制並抓獲到案。後經法醫鑒定,民警孫某某因鈍性外力作用至陰囊皮膚及睾丸挫傷,構成輕微傷。
兩人被判妨害公務罪
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宋某、遲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今年9月24日,中山區人民法院下發一審判決書,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遲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來源:《半島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