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未提文物,涉案金額認定為2.5萬
今年9月,公安偵查階段終結,案件被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訴書顯示,被告人宋某於2016年12月28日11時許,糾結他人在北京市朝陽區孫河鄉前葦溝村教導隊路附近綠化用地內,使用鈎機等設備將在此處搭建的建築物拆毀,致停放在建築物旁邊的一輛薩伯牌汽車(車牌號為京H00609)被摧毀,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5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宋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故意損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注意到,公訴書中並沒有提及其他被損毀的文物和庫房。
而對其他兩位涉案人員溫某和李某,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認為二人犯罪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2月8日,法院對該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宋某犯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責令宋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25000元。
目前,該拍賣公司不服判決已上訴。
(來源:北青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