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9日電/北京市教委8日發佈《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在北京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國自然人,可依據新辦法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據新華社報道,辦法提出,學校可實施學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學教育,採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學校及其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辦學地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設立分校。
辦法規定,這類學校招生對象主要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子女。經北京市教委批准,可適當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關規定的引進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規範名稱應為“北京某某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該類學校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
此外,學校及其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學校有義務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中國法律、法規的教育。學校應當開設中國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課程,開展有助於學生了解中國歷史文化的各種活動。學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活動及辦學以外的其他營利活動。
該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經批准成立的學校,應逐步達到相應的要求;駐中國外交機構開辦的外交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