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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成植物人他提離婚 二審判離
http://www.CRNTT.com   2018-04-25 10:31:49


 
  2018年2月,小浩再次起訴,請求離婚。

  日前,經法院調解,小浩與小清協議解除婚姻關係。小浩承諾,小清在經小浩與小清母親共同確認的醫療機構護理期間,每月支付5000元用於小清今後的護理,直至小清自然停止呼吸。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緣何不判離?

  本案中,小浩與小清系自由戀愛並相處四年後才結婚,雙方對對方有較為深入的了解。從戀愛到結婚,雙方的感情也一直很好。小浩與小清結婚後不久,小清即遭遇不幸,這對於雙方而言,均是生命中難以承受的打擊。綜合考量小浩與小清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小清病後尚需關愛和親人的照顧等因素,法院認為,小浩作為其丈夫,履行扶養及照顧義務義不容辭,故在小浩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未予准許。

  第二次起訴離婚,調解離婚基於何種考慮?

  在小浩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小清仍處於“植物人”狀態,多家醫院均診斷稱無治好可能,夫妻之實顯然已不存在。且自小清發病至今,小浩及家人一直承擔著小清巨額的醫療費用,並承諾將繼續承擔下去。小浩作為一名“90”後、獨生子,亦承載著家庭的希望和未來。此時,法院若再堅持讓小浩維繫一樁名存實亡的婚姻有違人性倫理。

  (來源:山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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