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立為周某貴的父親,他稱,原告無子女,缺乏勞動及自理能力,多年來一直是他們提供糧食及照顧生活,付出較多。並計算出老周到他家居住期間的花銷,護理費及生活費約為3720元/月。
2004年3月到2017年4月一共156個月,原告房子沒有倒之前,周某立、周某貴提供糧食給原告,按照每月30斤,每斤3元計算得到應當為14040元。原告房屋倒塌後無房居住期間,兩被告照顧其8個月,護理費及生活費為3720元/月,房屋倒塌後為重建房子,水泥費及人工費為11000元。2015年5月和2016年6月,原告因病住院期間,周某立和周某貴負責醫療費用2728元要由原告承擔。
老人稱一直獨居 否認獲得照顧
原告老周稱,房屋倒塌前,自己都是一個人吃住的,生病住院也是自己負責。房子倒塌後,侄孫拿錢去存時沒有跟他講過,存了多少錢他也不清楚,存完錢之後才跟他講的。他質疑埋在地下的錢不止14萬元。
被告周某立表示,叔叔老周原來在他們家住得好好的,後來受他人挑撥離間,才搬離被告家,獨自返回被告幫助原告新建的磚瓦房內生活。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同意協商處理,但被告要求原告返還五萬多元的費用,遭老人拒絕。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調解不下。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並將於擇日宣判。
(來源:河池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