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顯示,根據“封閉抗體治療”檢測說明、省中醫院醫學免疫檢驗報告單(治療前、後),2016年12月30日批次治療人員中的男性在入組前都進行過乙肝三系、丙肝抗體、HIV+RPR、肝腎功能檢測,HIV檢驗均為陰性。截止2017年2月5日,治療後有62人HIV檢測為陰性。省中醫院婦科主治醫生張某證言,證明前述感染HIV病毒男子在前期進行的身體排查時指標一切正常。
自首認罪,從輕處罰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趙金方於2013年5月26日取得臨床醫學檢驗技術中級職稱,於2016年5月14日取得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合格證書,並與省中醫院簽訂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時間自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
根據判決文書,根據省中醫院技術人員趙金方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調查報告及專家組意見,2017年2月7日,浙江省衛生計生委對趙金方案的基本情況、發生過程以及目前的病毒感染情況進行了調查。認定趙金方的操作違反了《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遵守標準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以及省中醫院《加樣器使用、維護標準操作程序》中有關“改吸不同液體、樣品或試劑前要更換新吸嘴”的規定。
專家組經討論後認為,本案是一起因醫院技術人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交叉污染,導致醫源性艾滋病病毒感染事件。
2017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趙金方在省中醫院副院長高某的陪同下,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投案。
到案後,趙金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趙金方有自首情節,趙對不當操作造成的嚴重後果深感愧疚,能認罪悔罪;趙金方主觀上認為男方在治療前均已做過傳染病篩查,出於僥幸才違反規範進行操作,且系初犯、偶犯。請求法庭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間對趙金方量刑。
杭州市上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金方作為醫務人員,在批量處理他人血樣時嚴重不負責任,違規操作,致使多人身體健康遭受嚴重損害,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對被告人趙金方應依法嚴懲。鑒於趙金方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可予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的相應意見予以采納。但辯護人以趙金方主觀上系出於僥幸為由要求從輕的意見,審理認為,正因為醫療事故罪主觀方面系由過失構成,刑法規定了相對輕緩的刑罰,再以過失為由要求從輕處罰顯然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持。
據此,杭州市上城區法院於2017年12月12日一審判處趙金方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