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3日電/今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岑等40人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
據新華社報道,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岑等40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對部分罪行嚴重人員並處剝奪政治權利。據了解,上述40人均係由公安部組織北京市公安局於2016年8月從肯尼亞押解回國人員,其中張岑等5人係台灣居民。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張岑等40人先後出境至肯尼亞參加電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呼,待被害人接聽並轉撥電話後,部分被告人作為一線接線人員冒充醫保局或醫保中心工作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二線接線人員冒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三線接線人員冒充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共同虛構被害人因個人醫保卡信息洩露或被冒用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以需要接受司法機關審查、資產保全等名義或事由,誘導被害人向指定銀行賬戶轉賬或匯款,後通過遠程操控等手段,對被害人的電子銀行賬戶進行轉賬操作,騙取被害人錢款。經查,該犯罪集團先後騙取被害人陳某、趙某某等20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22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岑等40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出境參加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合夥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虛構被害人個人信息洩露、涉嫌違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資金等事實,欺騙被害人按照被告人要求轉賬或匯款,詐騙被害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岑等40人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係犯罪集團。其中,10人係主犯,30人係從犯。
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對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根據其個人意願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表示認罪悔罪,另有10名被告人在家屬協助下退交了違法所得。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