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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通知要求醫保經辦部門確保11月底前開始執行。 |
中評社北京10月11日電/國家醫療保障局昨日發布通知,經組織專家按程序與部分抗癌藥品進行談判,將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下稱“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乙類範圍,並確定了醫保支付標準。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醫療保險主管部門不得將談判藥品調出目錄,也不得調整限定支付範圍。目前未實現城鄉居民醫保整合的統籌地區,也要按規定及時將這些藥品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範圍。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談判藥品按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公開掛網。醫保經辦部門要及時更新信息系統,確保11月底前開始執行。
通知規定的支付標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滿後按照醫保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有效期內,如有通用名稱藥物(仿制藥)上市,國家醫療保障局將根據仿制藥價格水平調整該藥品的支付標準並另行通知。如出現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明顯低於現行支付標準的,將與企業協商重新制定支付標準並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各統籌地區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談判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因談判藥品納入目錄等政策原因導致醫療機構2018年實際發生費用超出總額控制指標的,年底清算時要給予合理補償,並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時,要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安全。
今年6月,國家醫療保障局新一輪抗癌藥醫保准入專項談判工作開始啟動,44個目錄外獨家抗癌藥經過專家評審和投票遴選,並征得企業意願,最終17個藥品獲得談判成功。
本次納入藥品目錄的17個藥品中包括12個實體腫瘤藥和5個血液腫瘤藥,均為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腫瘤治療藥品,涉及非小細胞肺癌、腎癌、結直腸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個癌種。
17個談判藥品與平均零售價相比,平均降幅達56.7%,大部分進口藥品談判後的支付標準低於周邊國家或地區市場價格,平均低36%。抗癌藥醫保准入專項談判充分體現了對醫藥創新的重視和支持,17種談判抗癌藥品中有10種藥品均為2017年之後上市的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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