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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
蔡良賓組織、領導人數眾多、層級明晰、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非法壟斷廣昌砂場、石場等行業,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攫取巨額非法利益,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蔡良賓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蔡良賓等16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對陳鋒等4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因原審未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從犯等量刑情節,依法予以改判。
據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放火罪、強迫交易罪、虛開發票罪、妨害公務罪等數罪並罰,判處“菜刀幫”組織領導者蔡良賓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餘裕遠、饒英福、陳金波、張尖鋒、張永富、趙世鋒6名積極參加者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並罰判處十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熊自龍、陳鋒、吳作平、曾誠、黃世軍、廖潤泉6名其他參加者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二年,並處罰金;對劉善行等其餘7名同案犯以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三個月。
(來源:江西法院) |